政策法规

工商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发布时间:2019-11-26 10: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回忆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并在相关条款中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权和责任。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健全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全面落实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我们研究制定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现予印发。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新《广告法》贯彻实施工作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智力的广告时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要加强学习培训,组织系统内干部认真学习新《广告法》,深入领会、准确把握修法精髓、重点条款、主要内容和部门职责权限,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开展分批、分层次的集中培训。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立足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需求,抓住新《广告法》颁布后、实施前的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新《广告法》有关广告发布标准、审查义务和违法责任等规定,增强广告市场主体自律意识,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要强化广告市场监管,牢固树立权责法定、依法行政理念,严格依法旅行职责,扎实落实部门协调配合事项,形成监管合力,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联动机制,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
(一)联席会议由工商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等有关单位组成,工商总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工商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二)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设在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通报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
二、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三)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牵头单位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主要通报、沟通各部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部署阶段性整治工作,研究解决整治工作种的薄弱缓解和突出问题,提出政策措施,确定重大事宜。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本部门涉及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齐抓共管、各尽其责、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本行业治理广告问题的措施,及时向联络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增强监管合力。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调配合事项
(六)工商总局要履行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吗,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广告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依托广告检测大数据,建立虚假违法广告线索移送、证据提供、案件督办、结果反馈一体化监管执法办案指挥系统;指导监督地方工商部门强化日常监督,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查处重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件,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广告检测、媒体广告信用评价以及案件查处等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产品,采取通报批评、约谈警告、追究责任、暂停产品销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缓检缓验、吊销许可等行政处理措施。
(七)中央宣传部要通过新闻通气会、新闻阅评、转发广告检测情况通报等形式,及时通报提醒媒体单位广告发布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指导和监督媒体在广告活动中加强自律,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推动公益广告的发展,将虚假违法广告整治情况列为文明城市测评内容;会同工商等部门深入研究和解决制约媒体广告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支持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和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指导有关部门追究发布不良广告以及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影响的媒体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八)中央网信办要加强对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商业网站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网站严格落实广告审查相关规定,将网站发布广告情况列入全国文明网站选评的考核内容,对工商、卫生计生、食药监、中医药部门通报的发布互联网非法关高及信息的网站,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网上非法广告和信息,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会同工商部门规范网络广告及信息发布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九)公安部要及时分析研判利用广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指导协调地方公安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健全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协作机制,督办重大涉嫌虚假广告犯罪案件;工商、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食药监、中医药等部门要及时将发布虚假广告等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扎实做好案件移送前的有关工作。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声讯服务、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管理,与工商、卫生计生、食药监、中医药等部门加强联动配合,督促地方通信主管部门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备案信息不真实的网站,依法采取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提供接入服务等措施;工商、卫生计生、食药监、中医药等部门要及时向通信主管部门提供日常广告监测、网上巡查发现的违法广告及信息的证据材料,提请采取处置措施。
(十一)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医疗机构行业管理,制定规范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发布医疗服务信息的管理措施,监督知道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严格审查医疗广告,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将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商部门要及时将查处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信息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提请采取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措施。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加强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健全广告审查制度,清理整治各种利用健康养生类节(栏)目、专版和新闻报道等方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对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禁不止的媒体单位以及相关负责任,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工商部门要将广告为法律居高不下、广告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媒体情况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卫生计生、食药监、中医药部门要对媒体单位刊播的健康养生类节(栏)目的内容提供专业指导,协助规范健康养生类节(栏)目。
(十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广告审查及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网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任意扩大产品适用范围、适应症(功能主治)、夸大产品功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涉及企业及产品,采取暂停销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等措施。工商部门要及时反馈食药监部门移送的违法广告案件查处情况,提请食药监部门对跨省多次发布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采取相应行政措施。
(十四)中医药局要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发布医疗服务信息管理措施及办法,监督指导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中医医疗广告,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被工商部门处罚的中医医疗机构,依法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吊销执业许可等处理,规范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经营活动,促进中医行业健康发展。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机制
(十五)建立信息沟通通报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建立部门间沟通渠道,及时将查办案件、处理相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处理相关企业和产品、暂停产品销售、撤销广告审批文号以及吊销经营许可等重要监管信息通告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对通报或者移送的案件线索要及时交办,跟踪督办,反馈结果。
(十六)建立监管执法联动机制,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间工作衔接,充分利用各自的职能和手段,采取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刑事追责等多种措施,形成有效的综合监督合力,协同查办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现则,增强出发措施的联动效能。
(十七)建立脸厚监督检查机制。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联合检查、联合告诫、联合公告、联合办案力度;各部门要强化执法监督,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考核评价各地广告整治工作,对地方建立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情况和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十八)建立工作会商研究机制。牵头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其他部门提议,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破解监管难题,研究制定标本兼治措施,针对具体问题,开展联合调研,研究提出有效解决深层次问题的政策建议,完善广告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广告业健康发展。
五、其他事项
(十九)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监督指导本系统有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加强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落实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共同加大治理虚假违法广告力度。
(二十)各地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地方联席会议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