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25号)。《公告》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这是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重点减轻困难行业企业税费负担,加快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恢复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由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仅限于广告业和部分娱乐业,因此,广告业直接受到国家扶持政策惠及,这对于深受疫情影响,在困境中自救奋进的广告业是巨大的鼓舞。